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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西部扶贫开发与法制建设

时间:2025-08-02 19:24:00 浏览次数:

随着近几年,国家对西部大开发的重视,西部的扶贫开发也越来越引人注目。众所周知,一个国家、一个地区、一个民族、一个人的最根本利益首先就体现在生存权和发展权上,而这两项权利的实现前提是丰衣足食。这就不难推导出,在西部开发中关于扶贫开发的重要之处。对于西部的扶贫开发采取何种手段就成了关键。借助法律手段分别制订适合于西部民族地区和西部其他地区的有助于扶贫开发的具体措施。

一、现阶段西部扶贫开发的问题及成因

1.西部地区生存环境十分恶劣,交通不便利,严重阻碍其发展进步。

我国被列入西部开发的地区都集中在地势险峻的地方,所以经济发展严重落后东部沿海地区,呈现缓慢发展或停滞状态。俗话说得好:“要致富,先修路。”因此,道路交通的不便利、生存环境的恶劣就成了西部扶贫开发所面临的一项严峻的问题。

2.现代知识贫瘠与现代教育落后成为西部开发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伟大的哲学家培根曾经留下名言:“知识就是力量。”近年来,我国每年接受高等教育的人数在大幅度地增加,但是西部地区的受教育人员的流失却在加剧,这造成了西部现代知识的贫瘠和教育的落后。这两者都影响西部的脱贫致富步伐。主要体现在:

(1)适龄儿童受教育状况不容乐观。

(2)贫困地区劳动力文化程度较低,文盲率较高,接受各种技术培训的人员相对较少。

(3)劳动力就业层次低,就业面比较窄。

3.缺乏科学的贫困评判标准,使得扶贫工作呈现艰难态势。

西部现行贫困标准主要包括两部分:一是满足最低营养标准的食物贫困线;二是保障最低限度的衣着、住房、交通、医疗及其他社会服务的非食物贫困线。实际上,目前这一标准过分低于实际需求,它会给扶贫开发工作带来了一系列的不利影响;给社会带来不稳定因素。

4.西部返贫率高。

由于贫困地区交通、能源、通讯、教育、文化、卫生等公共设施和社会服务设施十分薄弱,农田水利等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滞后,贫困农民素质相对较低,抗御自然灾害和开展生产自救的能力弱,部分贫困人口解决温饱后又返贫的现象严重,高返贫率进一步加大了扶贫工作的难度,成为西部扶贫开发的难题。

5.西部地区面临贫富分化和城乡差距扩大。

近几年,我国西部城乡间差距进一步拉大:整个西部的农民人均纯收入和城市人均可支配收入相差6 000元, 如果再加上城市医疗、交通、教育等方面的不可比因素, 城乡收入差距更为悬殊。农村基本生产要素由农村流向城市, 由农业流向非农产业, 由欠发达地区流向发达地区的趋势没有得到有效的遏制, 给扶贫开发造成很大压力。这也加快了中国西部地区贫富分化。

二、对解决上述问题的思考

1.围绕基础设施建设,加大农村扶贫开发力度。

农业基础设施落后是制约西部地区农民收入增长的主要因素。在取消农业“三税”和“三提五统”后,西部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存在很大缺口。因此,必须加大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力度,逐步建立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财政金融扶持农民,实现工业与农业、城市与农村协调发展的长效机制和体制,更加自觉地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更加积极地支持“三农”发展。

2.开辟多种投资渠道,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

长期以来,西部农村社会保障建设滞后,没有建立起完善的农村社会保障网。因此,西部农村社会保障建设可以引进民间资本,按照“谁投资、谁管理、谁受益”的原则,乡村两级政府和投资者签订一定期限的合同,在合同期内投资者可以获得适当利润,刺激他们的投入积极性。通过各种方式把这些贫困群体纳入合作医疗中来,大病小病全面统筹,力保大多数人受益。

3.分区分类扶贫开发。

重视生态脆弱区的农牧民低保分区分类,将扶贫资金的运作直接指向西部贫困山区的农牧业最贫困人口,运用扶贫资金建立西部贫困山区农牧民的低保制度。一方面可以避免现有扶贫思路所造成的对生态环境的更大破坏,另一方面也可以减少政府投入更多的扶贫资金进行生态环境治理。

4.集中现有力量,实施大规模的财富移民。

对于西部贫困山区的农牧民来说,实行“财富移民”,改变现行整村推动的扶贫思路,集中资金通过整村“订单培训”,使贫困山区的中青年农牧民学到一技之长,在地方政府组织下进入中小城镇的工业和服务业的低端市场,寻找财富。或者说,西部贫困山区整村推动的扶贫战略重点应当是集中扶贫资金促进“财富移民”。地方政府应当专门成立针对“财富移民”事业的机构,服务于进城务工的农牧民,以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5.创新扶贫思路,实施就地梯度规模移民。

梯度移民就是将高山上居住十分分散的贫困农牧民就地逐步向川区迁移,将城镇附近的农牧民就地逐步向城镇迁移等。这种方式能够使移民在生活习惯上容易适应,心理认同也比较高。同时,有利于农牧民逐渐摆脱对毫无希望的传统产业的依赖,从根本上逐步解决西部农村贫困形成的社会发展条件上的瓶颈制约。不仅如此,对贫困的农牧民进行现代市场经济、法律知识和管理知识的教育与普及,也是帮助农牧民摆脱贫困、走上致富路的重要途径。

6.突出金融支持重点,优化西部农村经济金融机构。

在西部农牧区域内把畜牧业作为战略性主导产业来培育,建设畜牧业特色发展区域。同时,把农业产业化经营作为带动结构调整、壮大县域经济、促进西部农村工业化的中心环节,围绕发展草原畜牧业和区域性优势产业,按照建大龙头带大基地、兴大产业、占大市场的思路,通过联合扩大规模,形成整体优势;以现有的县城和有条件的建制镇为重点,同发展乡镇企业和西部农村服务业结合,逐步形成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的格局。

7.深刻认识知识扶贫问题的重要性。

西部贫困的重要原因是知识匮乏,影响了民族地区的持续发展。而目前,西部的3种主要的教育扶贫模式是:政府扶贫;基金扶贫;国际组织扶贫。这对贫困地区的教育事业有很大推进,但是不能完全满足西部贫困地区的进一步发展的要求。因此,建议政府对西部的教育扶贫模式实施改革:

第一,政府要从教育财政制度、教育投资体制和投资方式上,有一个长期的、全面的规划,通过立法的形式确定对西部教育的经常性投资比例。

第二,建立相对集中的投资管理体制,教育的投资应由中央(省)和地方政府共同承担,其中中央(省)政府应在整个教育投资中承担较大的比例和义务。

第三,中央政府应将对西部教育的投资列入教育财政经常性投资规划和计划,并以专款形式直接下达到县。

第四,在资金充足到位的条件支持下,实现基础教育与技能教育相结合的教育方式,既满足适龄儿童对教育的需求,也满足成年群众脱贫致富的知识要求。

三、运用法制手段促进西部扶贫开发

1.西部扶贫开发立法中应当确定“自立式”开发模式。

在西部实行“自立式”开发模式,有助于西部经济的自救和自觉发展;有助于西部地区根本性的脱贫致富;也有助于缓解政府对于西部的救济负担。所以,从立法上,亟待将这种“自立式”的开发模式法律化,以此促进西部的扶贫开发的法制建设。

2.有效利用民族习惯法促进西部扶贫开发。

西部的少数民族地区大多都乐于遵行本民族习惯法。这些习惯法对国家现行法律的影响是多方面的,有的甚至与国家法律形成明显的冲突。当然,在少数民族习惯法中,也的确有很大一部分与国家法律并行不悖,发挥着社会调整器的作用,弥补了国家制定法的不足。

3.西部扶贫开发中应当注重法律的变通。

法律变通是民族法律现代化的必由之路。近年来,很多民族地区用乡规民约的形式,细化了民族习惯法的一些内容,并成为国家法律的补充。在民族法变通过程中,民族自治地方继承民族习惯法的精华,对良性、有益的习惯要维护、提炼和熔化。现代法律应该也必须从这些习惯法中吸收有益的、丰富的营养,在条件成熟的地方,还可以使部分民族习惯法上升为国家制定法。

参考文献:

[1]甘丽娅,赵晓宇.输血+造血+开发式扶贫新扶贫模式造福中国.人民日报海外版,2007.

[2]张德强.论西部扶贫战略.兰州学刊,1997,3.

[3]石路,陈彤.西部大开发与西部法制观念的转变.实事求是,2002,1.

[4]汤唯.西部法制建设之我见.民族团结,1998,8.

[5]李复奇.西部扶贫:“自立式”为宜.当代经济,2000,6.

[6]祁苑玲.西部扶贫开发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中共云南省委党校学报,2007,4第8卷第2期.

编辑/张铁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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