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计划生育工作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军队《计划生育条例》等一系列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保障了广大官兵及其家属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为了使官兵们更好地了解和把握这些法律及政策规定,维护自身的正当权利,履行应尽的义务,本刊将请有关专家陆续解答读者提出的疑问。
某部连长问:我和家属现分居两地,她在老家山东地方的一家企业上班,已怀孕8个多月了。我们对地方和部队关于这方面的假期、待遇等规定和奖励了解得不是很清楚,能否予以解答?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公民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因为你家属户籍所在地是山东,所以应按照该省的规定执行。《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女方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90天产假(含产前休假15天)外,增加产假60天。增加的产假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另外,《中国人民解放军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女军人、女职工符合晚育规定,自愿终生只生育一个子女的,除按照规定享受3个月产假外,增加产假90天。增加产假期间的工资和福利待遇按照产假的规定执行。男方为军队人员,自愿终生只生育一个子女,夫妻异地居住、享受探亲假的,在女方分娩当年给予护理假15天。2003年总政治部下发的《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休假探亲规定》对军官与配偶不在一地生活的,规定每年探望配偶一次,假期40天(不含国家法定节日的放假时间和路途往返时间)。夫妻双方如果是军队人员,就要按照《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如果一方足地方人员,则按照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除此之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五、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一、六十二条和国务院1988年施行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你家属所在单位在她怀孕期、产期、哺乳期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小得安排她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以及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如果她不能胜任原劳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如果怀孕超过7个月,单位还不得安排她从事夜班劳动,并且要在劳动时间内为她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在此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占有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如果你们自愿终生只生育一个子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国家政府可以给予奖励。《中国人民解放军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夫妻自愿终生只生育一个子女的,由夫妻双方分别向所在单位的计划生育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在女方户籍所在地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自领证之月起,按照规定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奖励费由夫妻双方工作单位共同负担,也就足说各负责一半,但如果有一方是地方人员在城市没有工作或在农村未随军的,则全部由部队负责发放。
某部干部问:我结婚时间不长,很想了解一下我和爱人在计划生育方面有哪些权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部门能为我们提供哪些服务,能否具体介绍一下?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七条规定,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中国人民解放军计划生育条例》第三条规定,军队所有人员应当遵守国家和军队有关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第四条又规定,军队依法保障军队人员合法生育、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权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实行计划生育的权益。因此说,权益和义务是相辅相成的,在实行计划生育中既有权益,也有义务。
根据国务院《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和国务院计划生育、卫生、发展计划、财政和丰十会保障等部门的有关文件规定,免费提供的服务范同一般包括:使用避孕药具、放置和取出室内节育器、绝育术、人工终止妊娠术、技术常规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诊治等。《中国人民解放军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一条还规定,育龄夫妻享有避孕节育方法的知情选择权和安全保障权。就是说在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和技术服务人员提供必要的避孕节育知识宣传和技术服务的基础上,最终由育龄夫妻自己选择安全有效的避孕节育方法。同时《条例》要求,在军队医疗卫生机构施行计划生育手术造成并发症,经军区级以上单位计划生育技术鉴定小组鉴定确认的,军队医疗卫生机构应当给予免费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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