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本文对会计职业道德缺失的原因加以分析,提出加强会计诚信建设的建议。
[关键词] 会计;职业道德;缺失
[中图分类号]F23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0194(2007)06-0061-03
我国正处在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化的时期。建立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伴随着中外资本市场的完善与发展,上市公司向社会公众募集了大量资本,用于扩大再生产,从而为社会创造了大量财富。
然而近年来,我国会计面临“诚信危机”,美国也严重陷入“信用沼泽”。会计信息大量失真,会计行为扭曲,会计假账丑闻不断,CEO利润、CFO收入、书记成本、经理效益大量存在,企业绩效整体低下,会计管理疲软无力,注册会计师公信力低下,中国证券市场连续不断的深原野、琼民源、鄂猴王、郑百文、银广夏、黎明股份、麦科特等事件,以及美国的安然(Eon)公司会计假账案、世界通讯(Worldcom)公司最大破产案、施乐(Xerox)公司财务欺诈案、安达信(Arthur Anderson)审计丑闻案等因有失诚信导致瓦解倒台的案件,给资本市场和投资者造成巨大伤害,给国家和股民造成重大损失,也为注册会计师行业、会计行业和注册会计师、会计人员本身带来巨大灾难。
会计人员的信誉因此也受到了严重损害,前任国务院总理的朱镕基同志在上海国家会计学院视察时提出“诚实守信,不做假账”的校训。面临严重的道德危机,如何重塑会计人员的诚信,已成为会计界人士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会计职业道德缺失的原因分析
(一)会计自身的特点及局限性
在日常经济活动中,会计给人们的印象是一门非常精确的科学。但现实的情况是,会计处理由于会计原则或会计准则选择的余地较大,不同的选择将产生迥异的会计结果,这就为虚假会计信息的产生提供了温床。
首先,会计准则、会计政策为虚假会计信息提供操作空间。会计原则在会计实务中的运用是建立在会计人员职业判断的基础上,虚假会计信息制造者总是在规定的范围内选择有利于自身绩效或其他会计目的的会计政策。如会计准则中对于合并会计报表范围就有很多的规定,让使用者在选择上有较宽的空间,一些上市公司为达到虚增利润、夸大绩效、欺骗投资者的目的,便在子公司的纳入或不纳入上做文章。同时会计准则的滞后性,也为会计造假提供了契机。
其次,会计工作内容需要凭会计人员的主观判断来进行,这为会计人员制造虚假会计信息提供了职务上的方便。会计工作就其内容而言,虽然具有客观的一面,但却不能完全脱离会计人员的主观判断。如在日趋复杂的经济活动中,会计核算程序的选择及财产价值的评估等,都需要会计人员客观公正的主观判断,如果会计人员不能排除利益的干预,就会失去客观和公正,这就为会计人员制造虚假会计信息提供了便利。
(二)会计职业道德建设不完善
1. 会计职业道德评价体系尚未建立
我国会计职业道德评价体系还处在起步阶段,远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在会计职业道德评价机构的选择上,还没有建立起独立统一的评价机构。评价方法上,主要采用定性评价方法,没有实现会计职业道德从一般化向量化、规范化、科学化转化。会计人员信息数据比较分散,没有具体的统计信息,与会计职业道德评价配套的制度建设还未完善。这些都导致我国会计职业道德评价体系不健全,是会计失信行为频繁发生的重要原因之一。
2. 会计职业道德的完整性和可操作性较差
在我国,当提到会计职业道德时,往往特指适用于注册会计师的职业道德规范——《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对于企业内部的会计人员应当遵循的职业道德规范,则称之为“会计人员职业道德”。与西方国家的会计职业道德体系相比,我国的会计职业道德规范还不完整,仅对注册会计师和企业内部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进行了规范,尚未达到会计职业界的各成员在各自职业范围内都有可衡量标准的程度。
同时,我国会计职业道德可操作性较差。会计职业道德应着重解决会计职业界各成员在从事与会计有关的工作时所面临的利益冲突。在面临某种冲突时,应遵循何种原则,是会计职业道德的本质。西方会计职业界对此给出的原则是“社会责任优先”或“公众利益第一”。而我国的会计职业道德没有涉及会计人员在执业时可能遇到的各种利益冲突,因而不可能给出处理冲突的具体原则,致使其可操作性较差。
3. 影响会计职业道德的客观环境需要改善
从我国会计职业道德的客观环境来看,还存在一些不利影响。一方面,我国对会计职业道德教育机制还存在明显的不足。会计教育的内容注重讲授会计理论知识或培训业务能力,而忽视了职业道德观念的教育。同时,我国对会计道德尚未形成有力的社会评价及鼓励支持机制。另一方面,我国对经济犯罪的惩罚太轻、力度不够,使得部分人不惜以身试法以换取相对于犯罪成本而言大得多的经济利益。此外,腐败、特权及公司上市的暗箱操作等等也在不同程度上成为会计人员违反职业道德的诱因。
(三)利益驱使是会计失信、职业道德缺失的本质原因
政府对企业业绩考核目标的不完善造成单位会计信息失真。在政企不分、产权不明晰的情况下,资产所有者缺位,企业经营者由政府和组织任命,其政绩的体现就在于完成每年上级领导对其经济效益的考核指标上,这种体制的存在,势必迫使企业管理者通过会计舞弊,粉饰经营业绩来达到其目的,这就是所谓的“官出数字,数字出官”现象。同时,企业为赢得社会及投资者的“信任”,大玩“数字游戏”。除此之外,还存在以虚假会计资料掩盖违法行为的现象。有的无中生有,以虚假的业务资料进行核算;有的业务收支不通过法定会计账册统一核算,而是进入私设的“小金库”;有的直接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
(四)失信成本偏低
会计造假的背后都有着利益作为动力。通过提供虚假会计信息,造假者可骗取投资者、债权人及国家有关管理机关的信任,并因此获得投资、贷款、职务、薪金、股票升值等方面的利益。如果能让造假者提高造假成本,使造假成本远远高于造假收益,则造假者肯定会望而却步,不敢造假。而我国对公司造假的处罚往往是“重经济处罚,轻行政、法律处罚;对单位处罚重,对个人处罚轻;重内部处理,轻外部公开处理”,这种处罚力度的不到位,势必导致公司造假闹剧不断发生和加剧。
二、加强会计诚信建设的对策思考
(一)创建会计职业道德评价体系
会计职业道德评价体系是指建立专门的会计职业道德评价机构,以制度建设为保障,以信用信息资源为基础,用科学的评价方法、明确的评价内容、规范的等级标准来准确反映会计人员职业道德状况的一系列活动的总称。建立科学、规范、公正、权威的会计职业道德评价体系,是完善会计信用体系的重要前提和保证,会计职业道德评价体系的建立包括组织机构设置、制度建设、信用信息资源、评估指标、评价方法、评价体系的实施和监督等方面(如图1)。
一是建立独立统一的会计职业道德评价机构。根据中国目前会计职业道德建设的现状,笔者认为应由国家财政部牵头成立会计职业道德委员会作为会计职业道德评价机构。
二是建立信用档案。前国务院总理朱镕基同志明确指出:“加快建立企业、单位、中介机构信用档案,使有不良行为记录者付出代价,名誉扫地,直至绳之以法”。目前,我国信用档案建设还是空白。应尽快建立信用档案制度,将违反诚信及不遵守职业道德的单位和个人记录在案,以便公民随时查询,从而逐步增强单位和个人的诚信意识。
三是完善会计人员职业道德评价方法体系。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做到自我评价、内部评价、社会评价、外部评价相结合,以自我评价与内部评价为基础,结合社会评价、外部评价的作用,使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状况始终处于社会、单位和个人的监督之下,有利于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水平的提高,有利于提高会计信息质量。
四是完善会计职业道德评价制度。坚持法规优先、制度先行,建立健全法律、法规、统一管理制度和条例。会计职业道德评价制度主要包括:统一规范对信用评估机构的管理;建立信用评估机构和人员、准入和资质管理机制;建立失信约束和惩罚机制;规范信用行业的发展等。
(二)健全和完善会计监管机制
就企业内部控制系统而言,一是要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对公司经营和财务活动的监督权,以确保上市公司如实编制和披露会计信息。二是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企业应从各自具体环境出发,依据内部控制制度建设的一般规律,针对其内部控制系统运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或漏洞,建立健全企业的内部控制系统,特别是在授权批准制度设计中应赋予会计人员一定的独立判断权。
就企业外部会计监管系统而言,必须按照“行业自律、政府监督、法律规范”的思路框架,建立“以行业自律为基础、政府行政监管为主导、法律法规的完善为准绳”的三位一体的监管体系:一是尽快健全和完善以行业自律监管为核心的社会监督体系,并以此约束和监督企业的会计职业判断,充分发挥注册会计师的社会监督作用,以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可靠;二是强化政府外部监督,即由国家财政、审计、证券监管等部门依法加强对企业财务检查和审计;三是加强法制建设,不仅应该完善立法,制定有关会计信息质量的管理法规,还应对违法行为规定明确具体的惩治措施,督促会计人员能够在准则、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进行选择、判断、估计。
(三)加大打击惩罚力度,加大造假成本
对于恶意造假者,要从立法、执法上对其追究经济责任、刑事责任,加大处罚力度,使造假者付出的代价远远大于其所得到的利益,加大会计信息稽查力度和检查面,大幅度提高会计造假成本。同时应建立民事赔偿制度,以利于会计信息使用者一旦受到假信息侵害时,可以向司法机关提起诉讼,取得民事赔偿。尽快建立和完善市场退出机制。对那些不遵守行业规则、不守信用的企业或个人,出现失真信息行为后要把肇事者驱逐出相关行业,如对会计造假的上市公司要立即退市,对参与造假的中介机构要进行取缔,对造假的会计人员、注册会计师吊销资格证书,不允许继续从事相关职业等。
(四)优化会计工作环境
完善证券监管法规。我国目前已形成了一个以《公司法》、《证券法》、《注册会计师法》、《会计法》为核心的证券监管法规体系,以这些核心法规为基础,最近两年出台了一系列监管规章,但还不完善,应针对当前经济实际情况出台更多的专项法规,如非财务信息的提供、衍生金融工具的揭示等。
强化社会会计监督。首先,要坚持国家的统一领导,协调国家各职能部门的监督,避免重复监督而又监督不力。其次,充分发挥社会公众的作用,尤其是社会舆论和新闻媒体作用。事实证明,加强社会监督能起到积极有效的作用。如“银广夏”造假案正是媒体的曝光才被揭穿。要设立奖励和保护机制,鼓励媒体参与对公司的会计信息舞弊行为的关注。最后,要充分发挥独立审计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建立规范、完善的会计中介市场,强化会计人员的法律意识和道德意识。同时加强对注册会计师的诚信教育和执业监督查处力度,建立职业风险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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