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结的“政府绩效评估的历史同时也是一个客观指标和主观指标动态平衡的历史”。[1]其中涉及两个问题:一是主观与客观指标的关系;二是主观评价中满意度测量。对于前者,国内从上世纪九十年代末开始出现引入“公众满意度”的政府绩效评价活动,如1998年沈阳市组织的“市民评议政府”、1999年开始的珠海市组织的“万人评政府”,之后又产生了“甘肃模式”、“青岛模式”、“广东试验”等,均不同程度地采取主客观评价相结合的方式。同时,公众满意度评价还导入到法治政府绩效评价、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及公共项目绩效评价中。对于后者,满意度测量是复杂的技术工作,但国内外已形成较成熟的技术体系与运作规范。
政府绩效评价中的主、客观指标的关系一直备受争论。我们认为,推动《条例》的落实是建设法治政府、透明政府、服务政府的关键因素,其实施成效是衡量我国法治化水平的重要标准。公众评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绩效源于人民的基本政治权利,即“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与监督权”,是民主法治价值实现的工具,亦可倒逼政府推进改革。[2]但如何评价政府推进《条例》的绩效涉及重要的价值与技术问题,其中核心问题在于指标体系构建的科学性与评价结果的公信力,后者取决于评价主体的独立性(本项研究为独立第三方评价),前者为复杂的技术问题,重点指向主观指标与客观指标的关系,其中包括:主、客观评价指标的匹配原则和思路,客观评价指标与主观评价指标相互影响的程度与方向,等等,厘清它们之间的量化关系,对于完善指标体系设计、发现存在问题及提出绩效改进建议、形成社会共识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及学术价值。
二、研究回顾
理论上,政府绩效评价是民主文化的技术工具,应导入公平性、回应性等现代民主元素,体现公众满意导向。[3]或者说,“不论什么样的评价指标,都不如人民满意来得实在”[4],因为说到底,政府绩效评价要解决政府为什么人服务、服务质量如何的问题,《条例》绩效评价亦如此,成功与否“有赖于强有力的政治支持”[5]。梳理研究文献,过去几年,对政府推进《条例》成效的相关评价已为热点话题,但大多属于目标或水平评价,与绩效评价的范畴存在差异。评价指标体系被视为核心问题,但很少探讨主、客观指标之间的关系。
(一)关于主、客观指标关系的研究
指标体系包括指标、权重、评分标准等。从相关文献来看,目前在处理主、客观评价之间的关系上,大体有三种做法:一是两者相对独立,构建不同的评价体系,主观评价为应然追求,客观评价为实然存在;二是两者互补,即主观指标设计是为了弥补某些客观指标无法测量的内容;三是两者互证,主、客观评价设计相同或相近指标相互佐证与检验。对于主、客观评价关系,学界主要观点概述如下:
首先,针对主、客观相结合的政府绩效评价体系构建。寿志勤、[6]梁昌勇、[7]朱红灿[8]等人基于ASCI公众满意度评估模型,构建了政府信息公开公众满意度因果关系模型和可测量客观指标,运用结构方程,对评估模型进行了实证分析。李友芝等[9]人采用平衡计分卡方法设计了一套由社会公众指标、成本效益指标、部门内部管理指标3个一级指标组成的政府信息服务绩效评估指标体系。采用相同方法,马海群等[10]认为,高校信息公开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应包括网站专栏建设、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制度建设、公开信息情况等,吕红[11]从主体与客体、标准与方法、实施过程、系统要素等四个方面对此进一步展开了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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