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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对保管期满会计档案进行销毁决定

时间:2025-08-01 10:32:57 浏览次数:

 关于对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 进行销毁决定的通知

  公司各部、司、院:

 根据《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会字〔1998〕32 号)的有关规定,为保证公司会计档案的妥善管理和有序存放,应对原省电影公司和联营公司的原始会计档案进行整理清档,同时对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进行销毁处理。经上报省文化厅财务部门同意后,公司董事会于

 会议研究决定:

 一、由财务处会同有关人员对 1992 年以前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按照有关销毁程序进行清理。

 二、虽保管期满,但涉及原公司未清理了结的经济项目和原始凭证应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主要项目有:

 1. 公司会计档案; 2. 涉及 1993 年以前发行收入旧欠; 3. 投资项目; 4. 投资项目; 5.

 等投资借款项目。

 三、属应销毁的档案应编制销毁清册,注明销毁内容、数量,相关人员应签名盖章。同时将清理情况上报董事会。

 特此通知

  有限公司

 20

 年

 月

 日

 抄报:监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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