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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文件
中铁一安〔2016〕165 号
关于修订《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集团公司各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工程施工质量水平,规范集团公司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提升企业社会信誉,集团公司对《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中铁一安【2014】197 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请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附件:1.工程质量情况年报表
2.工程创优信息年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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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工程项目创优申报简表
4.工程质量(事件)简报表
集团公司
2016 年 4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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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建设工程质量,规范集团公司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提高工程质量水平,增强企业的竞争力和信用度,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279 号)及国家、行业等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中铁股份安全【2015】134 号)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工程质量实行终身负责制。企业必须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牢固树立“质量就是生命,质量就是信誉,质量就是效益”的观念。正确处理好质量与进度、质量与效益、质量与安全的关系,遵守《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确保工程(产品)质量。
第三条
企业鼓励项目经理和技术人员采用“四新技术”(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针对施工难点、特点,开展QC 小组、BIM 技术攻关科研活动,及时总结,积极推广应用科技成果,不断提高工程(产品)质量水平,争创优质工程和精品工程。
第四条
工程质量管理应贯彻“政府监督、社会监理、企业自控、用户评价”的模式,认真实施 ISO 9000 体系标准,建立健全内部质量保证体系,使建设工程质量始终处于有序可控状态。
—4—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下属各子(分)公司、各指挥(项目经理)部。
第二章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体系
第六条
监督管理机构、人员
(一)集团公司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实行层级管理,即集团公司、子(分)公司、指挥(项目经理)部三级监督管理。
(二)集团公司安全质量监察部是集团公司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主责部门。负责集团公司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三)各子(分)公司必须设立专门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配置专职工程质量监督检查人员;各项目经理部(指挥部)必须设立专门的工程质量管理部门,配置专职质量检查人员;施工生产作业班组或车间应配备兼职质量检查人员。建立健全工程质量保证体系、监控网络和工程质量管理制度。
(四)工程质量监督检查人员必须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从业经验,由责任心强,坚持原则,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三年以上的工程技术人员担任。
(五)各单位必须组织专(兼)职质量监督检查人员进行定期和经常性的质量技术培训,经地方政府建设行政(或行业)主管部门考核发证取得相应资格,做到持有效证件上岗。各级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和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不得随意撤并机构或调换人员,确保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连续有效。
第七条
职责和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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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职责和权限 1.贯彻执行国家、行业有关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对施工生产全过程的质量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制止违规行为。
2.组织工程质量检查,及时编发工程质量检查通报。
3.负责核定工程质量验评结果,对申报验工计价的工程项目进行内部工程质量审查签证。
4.监督检查工程项目自检、复检、专检工作,对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工程、工序有权令其返工或停工整顿。
5.组织、参与企业内部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提出事故处理建议,通报工程质量事故。
6.组织评定本级和申报上级优质工程。
7.按规定报告工程质量情况和统计报表。
8.总结交流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经验,协助做好竣工交付后的工程质量回访工作。
9.检查指导下级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的日常业务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专(兼)职质量监督检查人员岗位培训。
(二)工程质量监督检查人员的职责、权限 1.监督检查所属单位及项目对国家、行业有关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标准及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
2.负责隐蔽工程的内部检查签证,并配合监理工程师做好隐蔽工程检查签证。
—6— 3.参加分项、分部、单位工程质量检验评定,并按规定签证。参加工程预验及竣工验收交接工作。
4.审查验工报表中的已完工程质量,并按规定签证。
5.有权越级反映工程质量情况。有权签发工程质量问题通知单。遇有严重影响工程质量的作业行为,有权暂停施工,并立即报告工程负责人处理。
6.参加企业内部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并提出事故处理意见。
7.协助编制质量发展规划、质量目标、年度(项目)质量计划和质量改进措施,参加ISO 9000质量保证体系运行情况的审核,监督质量改进措施的执行。
8.参加技术和生产会议,参与组织工程质量检查,并按规定及时提出统计报表及分析报告。
9.工程质量监督检查人员应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努力提高自身业务素质。如具有以下失职行为之一者,要追究其相应责任。
(1)发现损害质量的行为不加制止而酿成工程质量事故者。
(2)未认真进行隐蔽工程检查签证或无故缺席而酿成工程质量事故者。
(3)发现工程质量事故不如实报告或对事故单位及责任者进行袒护者。
(4)进行内部验工签证时不按规定进行审查者。
第三章
主要的工程质量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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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工程质量责任制
(一)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是工程质量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承建的工程质量负主要领导责任,主管生产的副职对工程质量负直接领导责任,总工程师对工程质量负技术责任,相关负责人按业务分工对工程质量负相应的管理责任。
(二)直接组织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部,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对工程质量负直接责任。并按各自的职责对其承建的工程项目质量负终身责任。
(三)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完善的工程质量岗位责任制,逐级(三级公司负责人与各项目经理,各项目经理与协作队伍负责人、班组长)签订工程质量责任书。形成逐级负责、全员、全方位、全过程的质量保证体系,确保工程质量。
第九条
工程质量责 任追究制度
(一)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实行谁管理,谁负责;谁负责施工,谁承担质量责任;谁检查,谁承担质量检验的责任。出现质量问题,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二)组织项目施工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以及上级企业主要负责人,要按各自的职责对其承建项目的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如发生质量事故,按本办法第七条追究其相关责任。
(三)各部门人员按照各单位制定的岗位质量责任,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十条
持证上岗培训制度
—8— (一)从业人员经教育培训或者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从事技术、质检、安检、试验、材料、设备等主要管理人员必须满足相应的技术资格要求,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二)各子(分)公司、指挥部(项目经理部)对上述人员必须建立管理台帐,并且按照要求定期组织进行教育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继续从事相应工作。
第十一条
开工报告制度
开工报告制是国家规定的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程序中的一个重要环节。由施工单位按照规定的格式和内容填写开工报告,报建设单位审批后方可开工。在申请开工报告之前必须按有关规定完成施工准备工作。
第十二条
设计文件分级审核制度
施工单位收到设计文件后,应按规定分级审查核对,核对设计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各专业接口关系等。审核发现的问题,应建立专门的设计文件审核记录或台账,注明审核人员、日期及审核结果等,及时与设计联系解决。
第十三条
变更设计报批制度
当设计与工程项目实际不符时,应当提出变更设计报告,报设计单位(或监理)、建设单位审批同意后方可生效。同时应建立变更设计台账或记录。在未得到设计单位和建设单位书面批准情况下,任何人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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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测量双检制度
(一)施工测量和放线放样必须坚持双检制,即两个测量组分别测量或一个测量组分别用不同方法测量,核对结果。
(二)在建设单位或监理公司组织移交工程定位基准点或高程控制桩的过程中,应做好详细测量记录,办理相应交接手续,并全面做好工程定位基准点和高程控制桩的保护工作。
(三)在进行施工测量和放线放样过程中,应保留原始记录,及时整理出测量放线成果。
第十五条
技术交底制度
(一)技术交底按照分层交底、逐级管理的原则进行。
(二)技术交底,必须逐级向下交底到作业班组的每位施工操作人员。向作业班组的技术交底,应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交底书中的文字还应通俗易懂。具体工作由施工技术部门负责。
(三)技术交底书格式应标准,字迹、图表应清楚规范,有复核签字,交接双方签字。
(四)未经交底不得施工。
第十六条
工程试验制及检验仪器的检测制度
各级试验机构必须获得资质等级和计量认证,试验人员和计量人员必须按有关规定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试验设备和检验仪器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属地强制检定和校验;对于自检器具,应按相关行业标准进行自检校验,并形成相关记录
—10— 台账。
第十七条
隐蔽工程检查签证制 (一)工程在隐蔽前必须进行质量检查,班组自检合格后,技术人员复检,合格后报质检工程师专检,再按规定时间报监理工程师检查签证后方可隐蔽施工。检查签证手续应及时办理,不得后补,未办理检查签证手续的,不得隐蔽作业。
(二)隐蔽工程检查证应按行业规定或业主要求由专业技术负责人填写。
(三)隐蔽工程检查合格后,经长期停工,在复工前应重新按规定进行检查签证。
第十八条
工程质量检查制
(一)工程质量实行检查制,检查一般分为日常检查、定期检查、隐蔽工程检查、专项检查、隐患排查。
1.日常工程质量检查指基层质检人员、技术人员及其他管理人员在现场进行日常检查。日常检查必须对质量问题存在的部位、范围、严重程度予以清楚地描述;对处置措施、整改责任人、整改时限予以确认;整改完毕后应进行复查,验证整改程度和整改效果是否满足相关要求,并做好相应记录。
2.定期工程质量检查制 (1)指由主管领导带队、质量管理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参与的检查组,对在建工程质量进行定期检查。项目经理部(指挥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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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月不少于一次,子(分)公司每季不少于一次,集团公司每半年一次质量检查。
(2)组织定期质量大检查,检查前应编制检查计划;检查后应编写检查通报。
(3)隐蔽工程检查,见第十八条。
(4)专项检查,对某一类工程或者某一类问题展开的检查。
(5)隐患排查,依照政府相关部门要求,或者上级单位、建设单位要求或者当相同地区或类似项目发生质量事故后,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同类事故隐患排查活动。
(二)问题的整改与回复,对各类检查提出的问题,应按照“五定”原则进行整改回复。质量管理部门督促相关部门拟定整改措施,明确相应责任人进行限时整改;整改完毕后应进行复查,验证整改程度和整改效果是否满足相关要求,并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回复。
第十九条
工程质量报告制度
(一)各子(分)公司应及时向集团公司传递工程质量信息。
(二)各子(分)公司应填报《工程质量情况年报表》(中铁股份质表-1),《工程创优年报表》(中铁股份质表-2),由质量业务部门负责人和企业主管领导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后,于次年 1 月 5 日前报集团公司。
(三)各子(分)公司应每年 12 月 25 日前对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进行分析,形成总结报告报集团公司。
—12— (四)集团公司安全质量部门负责填报集团公司《工程质量情况年报表》(中铁股份质表-1),《工程创优年报表》(中铁股份质表-2),并由质量业务部门负责人和企业主管领导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后,于次年 1 月 15 日前报股份公司。
第二十条
事故统计报告和处理制度
(一)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因设计错误、测量错误、不按设计和规范要求施工或使用不合格材料等责任过失而造成工程质量低劣、强度不够、结构尺寸或位置偏差等不符合设计文件要求或达不到本工程所采用的质量标准,均构成工程质量事故。
(二)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划分执行国家或相关行业现行有关标准。
(三)发生死亡事故后,事故现场负责人必须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在 1 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及以上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同时,在 2 小时内逐级报告至集团公司安全质量监察部。
(四)建立工程质量事故简报制度。工程质量事故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以生产安全事故简报表(简报格式详见中铁股份质表-4。)格式、连同不少于 4 张能充分反映事故现场实际情况及全貌的电子版照片及说明,在事发 2 小时内报至集团公司安全质量监察部。对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工作中发生的错(漏)报、迟报和隐瞒事故的现象,集团公司将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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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发生危及人员、财产安全工程质量事故后,立即启动应急响应,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由于抢救人员、疏导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应作好标记,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做好拍照或录像的取证工作。
(六)工程质量事故实行内部分级调查。特别重大、重大质量事故由中国中铁股份公司主管领导和集团公司主管领导参加,较大质量事故由集团公司主管领导、安全质量监察部参加,协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成联合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一般质量事故由子(分)公司、指挥部主管领导主持,相关单位安全质量监察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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