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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核销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2025-08-02 15:25:41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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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文件 东安办发〔2020〕39 号

  关于印发《东营市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核销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市属开发区安全生产委员会:

 现将《东营市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核销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0 年 9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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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营市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核销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核销工作,严格事故核销程序,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统计管理办法》《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等规定文件,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核销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事故统计核销按照从严把关和“先行填报、调查认定、信息公开、统计核销”原则开展。

 第四条

 一般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应由事故发生地所在县区、市属开发区应急管理部门在接报后 24 小时内归口录入“安全生产综合统计信息直报系统”。

 第五条

 经调查认定,具有以下情形之一,并由相关单位出具有效证明的,进行统计核销。

 (一)超过设计风险抵御标准,工程选址合理,且安全防范措施和应急救援措施到位的情况下,由不能预见或者不能抗拒的自然灾害直接引发的。

 (二)经由公安机关侦查,结案认定事故原因是蓄意破坏、恐怖行动、投毒、纵火、盗窃等人为故意行为直接或间接造成的。

 (三)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突发疾病(非遭受外部能量意外释放造成的肌体创伤)导致伤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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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经调查(或由事故发生地县区政府、市属开发区有关部门出具法定鉴定结论等文书)认定不属于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同级人民政府安委会依据有关结论,以正式文件向市安委会办公室提出核销申请。

 第七条

 核销事宜应在事故发生地县区政府、市属开发区政府(或应急部门)网站等媒体上公示 7 日。收到对核销建议有异议、意见的,应在调查核实后再作决定。公示结果应作为核销申请的附件。

 第八条

 市安委会办公室收到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核销申请后,在 5 个工作日内,由规划科技科牵头,会同政策法规科、有关业务科室(危化科、安全生产基础科、综合协调科等)对事故核销申请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经分管负责人审核、主要负责人同意,报市安委会领导审签,向有关县区政府、市属开发区安委会复函。

 第九条

 有关县区政府、市属开发区安委会接到同意核销复函后,应当及时办理结案,并将事故调查报告及相关材料报市安委会办公室(政策法规科具体承办)备案,市安委会办公室同时上报省应急厅。

 备案材料包括:事故统计核销情况说明(含公示期间收到的异议、意见及处理情况)、调查认定意见(事故调查报告或由事故发生地县区政府、市属开发区有关部门出具法定鉴定结论等文书)及其公示结果等相关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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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按照事故统计联网直报上报路径,由县区、市属开发区应急管理部门通过“安全生产综合统计直报系统”提交事故核销申请,市安委会办公室(规划科技科具体承办)应当在直报系统上及时予以核销。

 第十一条

 对核销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应通过市安委会办公室(市应急局)网站向社会公开,同时通报各县区政府、市属开发区安委会。

 第十二条

 对不同意核销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有关县区政府、市属开发区应当依法依规继续做好事故调查工作,并按有关规定及时批复结案。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抄:

 市安委会主任、各位副主任。

 市有关部门,各县区政府、市属开发区安委办。市安委办(市应急局)有关科室、单位 。

 东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0 年 9 月 30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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