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门区审计局审计业务会议制度
斗门区审计局审计业务会议制度
第一条
为了健全和完善我局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审计业务会议工作,增强审计业务决策的民主化、公开化,防范审计风险,保证审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基本准则》、《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试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审计业务会议,是指由审计业务会议的组成人员对年度审计项目计划、重大审计项目的审计方案和审计项目的审计报告进行研讨、审定的会议。
第三条局对所有审计项目实行审计业务会议审定制度。
审计项目的审计业务会议分为重大审计项目审计业务会议和一般审计项目审计业务会议。
第四条审计业务会议对下列事项进行研讨、审定:
(一)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1.当年度的审计项目的目标、范围、重点、计划数和具体项目名称;
2.审计项目的组织、分工与项目的时间计划(包括项目的完成时间和项目开展所需时间);
3.审计项目计划的调整;
4.其他需审定的事项。
(二)重大审计项目的审计方案
1.审计目标、审计范围;
2.审计的内容和重点;
3.审计工作步骤和方法;
4.重要性水平的确定和审计风险的评估
5.审计组织和分工;
6.其他需审定的事项。
(三)审计项目的审计报告
1.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2.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意见是否正确;
3.审计定性、处理、处罚意见是否准确、合法、适当;审
4.计评价意见是否恰当,审计建议是否有针对性;
5.其他需审定的事项。
第五条重大审计项目的范围
(一)署定、省定、法定的审计项目;
(二)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审计项目;
(三)审计报告提出的处理、处罚意见和建议,涉及到追究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的(如对被审计单位予以警告、通报批评的,向被审计单位或其上级机关、监察机关提出给予责任人员行政处分建议的,对有关单位或有关责任人员移送纪检、监察部门、司法机关处理等);
(四)涉及对单位或个人经济处罚的审计项目;
(五)被审计单位和审计组对审计报告中有关问题有较大分歧或局内部分歧意见较大的审计项目;
(六)审计报告中有关问题的定性、处理,涉及到的法律、法规等规定不明确
的审计项目;
(七)授权或委托其他组织审计,需要以我局名出具审计结果报告、审计意见、决定等文书的审计项目;
(八)局领导认为需要提交审计业务会议审定的审计项目。
一般审计项目范围为上述重大审计项目以外其他审计项目。
第六条
审计业务会议组成人员
(一)讨论审计项目计划的审计业务会议由局领导、各股室负责人及有关人员组成。
(二)讨论重大项目的审计方案的审计业务会议由局领导、起草方案的业务部门负责人及其他相关人员组成。
(三)讨论审定审计报告的审计业务会议分为:
一般审计项目审计业务会议由审计组所在部门分管局领导、审计组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审计组组长、审计组成员、复核人员等相关人员组成;
重大审计项目审计业务会议由局领导、审计组所在部门负责人、审计组组长、审计组成员、复核人员、有关专家等相关人员组成。
第七条
审计业务会议的参加人员不得无故缺席。确实不能参加的应向主持人履行请假手续,并由其指定人员参加。
第八条审计业务会议的程序
(一)提议召开审计业务会议。
1.审计项目计划的制定由审计项目计划管理部门提议召开。
2.重大审计项目的审计方案制定由起草审计方案的业务部门提议召开;
3.审计报告:
一般审计项目由审计组所在部门向该部门分管局领导提出召开小型审计业务会议讨论审定;
重大审计项目由审计组所在部门分管局长提议,经局长或其指定的其他局领导同意后召开;
(二)提议召开会议的部门负责办理会前准备、会议通知等具体事宜。
(三)提议召开会议的部门应准备的会议资料,并应当在会前一天送交参加会议人员。
(四)审计项目计划、重大审计项目的审计工作及实施方案和审计报告审计业务会议由局长主持,因特殊原因不能主持会议的,由局长委托其他局领导主持;一般审计项目审计业务会议由审计组所在部门分管局领导主持召开。
(五)审计业务会议议事程序。
1.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1)主持人宣布会议议题;
(2)审计项目计划管理部门介绍年度审计项目计划草案的情况;
(3)由各股室负责人汇报各自的年度项目计划思路及安排;
(4)讨论项目计划的草案;
(5)主持人总结会议意见,形成会议决议。
2.重大审计项目的审计工作方案:
(1)主持人宣布会议议题;
(2)由起草审计工作方案的负责人详细汇报方案的内容;
(3)起草业务的分管局领导提出初步审定建议和意见;
(4)参加人员逐一发表意见,进行充分讨论讨论;
(5)主持人总结会议意见,形成会议决议。
3.审计项目的审计报告:
(1)审计主持人宣布会议议题;
(2)审计组所在部门汇报审计查出的违纪违规事实、证据、定性依据、处理处罚建议、评价及被审计对象对《审计报告》的反馈意见等;
(3)办公室汇报审计复核情况和复核意见;
(4)参加人员逐一发表意见,进行充分讨论讨论;
(5)主持人总结会议意见,形成会议决议。
第九条
审计业务会议应当于召开当日内作出审定决议,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如研究事项意见出现重大分歧),可由主持人决定择日再行讨论。
第十条
每次审计业务会议都要作会议记录,由提议召开部门负责审计业务会议的记录工作,并编写《审计业务会议决议》。
第十一条
局分管领导根据审计项目的实际情况可随时召开或提议召开非正式的审计业务会议,讨论审计报告,但负责该审计项目的审计组必须做好会议记录,并将其作为日后正式召开审计业务会议的内容补充。
第十二条
审计业务会议记录本(格式附后)和《审计业务会议决议》日常由局办公室管理。
第十三条
参加会议的人员应充分讨论,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发表意见。允许保留个
人意见,并记录在案。
第十四条
《审计业务会议决议》是审计项目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依法作出审计判断和形成审计文书的依据,应归入审计项目档案进行管理。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项,按审计法规和本局其他规章制度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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