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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公司合同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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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公司合同管理制度.
  V:1.0 精选管理制度

  房产公司合同管理制度.

  2020- -6 6- -8 8

  房产公司合同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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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公司对外经济活动的开展,规范 公司 对外经济行为,提高经济效益,防止不必要的经济损失,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凡以公司名义对外发生 的 经济活动, 均 应当签订经济合同。

  第三条

  订立经济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所 包括的合同有设计、销售、采购、借款、维修、保险等方面的合同,不包括劳动合同。

  第五条

  经济合同除即时清结者,一律采用书面格式,并必须采用统一的经济合同文本。

  有关修改合同的文书、图表、传真件等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六条

  国家规定采用标准合同文本的必须采用标准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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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公司由 法律顾问 根据 总经理 的授权,全面负责合同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有关部门的合同订立、履行等工作。(合同负责部门)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八条

  与外界达成经济往来意向,经协商一致,应订立经济合同。

  第九条

  订立合同前,必须了解、掌握对方的经 营资格、资信等情况,无经营资格或资信的单位不得与之订立经济合同。

  第十条

  除公司法定代表人外,其他任何人必须取得法定代表人的书面授权委托方能对外订立书面经济合同。

  第十一条

  对外订立经济合同的授权委托分固定期限委托和业务委托两种授权方式,法定代表人特别指定的重要人员采用固定期限委托的授权方式,其他一般人员均采用业务委托的授权方式。

  第十二条

  授权委托事宜由 公司法律顾问 专门管理,需授权人员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填写授权委托书,经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授权生效。

  第十 三 条

  经济合同必须具备标的(指货物、 劳务、工程项目等)

  , 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酬金,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等主要条款方可加盖公章或合同章。经济合同可订立定金、抵押等担保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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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 四 条

  对于合同标的没有国家通行标准又难以用书面确切描述的,。

  应当封存样品,有合同双方共同封存,加盖公章或合同章,分别保管。

  第十 五 条

  合同标的额不满一万元应当订立而不能订立书面合同的,必须事先填写非书面合同代用单,注明本办法所规定的合同主要条款,注明不能订立书面合同的理由,并经总经理批准同意,否则该业务不能成立。

  第十 六 条

  每一合同文本上 保留 我方 的 合同文本上 必须注明合同对方的单位名称、地址、联系人、电话、银行账号,如不能一一注明,须经公司总经 理 在我方所留的合同上签字同意。

  第十 七 条

  合同文本拟定完毕,凭合同流转单据按规定的流程经各业务部门、 法律顾问 、财务部门等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公司总经理审核通过后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方能生效。

  第十 八 条

  公司 总 经理对合同的订立具有最终决定权。

  第 十九 条

  流程中各审核意见签署于合同流转单据及一份合同正本上,合同流转单据作为合同审核过程中的记录和凭证由印章保管人在合同盖章后留存并及时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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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二十 条

  对外订立的经济合同,严禁在空白文 本上盖章并且原则上先由对方签字盖章后我方才予以签字盖章,严禁我方签字后以传真、信函的形式交对方签字盖章;如有例外需要,须总经理特批。

  第二十 一 条

  单份合同文本达二页以上的须加盖骑缝章。

  第二十 二 条

  合同盖章生效后,应交由合同管理员按公司确定的规范对合同进行编号并登记。

  第二十 三 条

  合同文本原则上我方应持单份,至少应持二份,合同文本及复印件由财务部、办公室、 法律顾问 、具体业务部门等各部门分存,其中 原 件由财务部门和办公室留存。

  第二十 四 条

  非书面合同代用单也视作书面合同,统一予以编号。

  第二十五条

  签订经济合同,如涉及公司内部其他单位的,应事先在内部进行协商,统一平衡,然后签约。

  第二十六条

  签订经济合同,除合同履行地在我主所在地外,签约时应力争协议合同由我方所在区、县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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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 七 条

  合同依法订立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应当实际、全面地履行 。

  第 二十八 条

  业务部门和财务部门应根据合同编号各立合同台帐,每一合同设一台帐,分别按业务进展情况和收付款情况一事一记。

  第二十九 条

  有关部门在合同履行中遇履约困难或违约等情况应及时向公司总经理汇报并通知 法律顾问 。

  否则造成经济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 三十 条

  财务部门依据合同履行收付款工作,对具有下列情形的业务,应当拒绝付款:

  1. 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而未订立书面合同,且未采用非书面合同代用单的;

  2. 收款单位与合同对方当事人名称不一致的。

  第三十 一 条

  付款单位与合同对方当事人名称不一致的,财务部门应当督促付款单位出具代付款证明。

  第三十 二 条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对方所开具的发票必须先由具体经办人员审核签字认可,经总经理签字同意后,再转财务审核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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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 三 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有关人员 应妥善管理合同资料,对工程合同的有关技术资料、图表等重要原始资料应建立出借、领用制度,以保证合同的完整性。

  第四章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第三十三条

  在经济合同履行过程中碰到困难的,各企业首先应尽一切努力克服困难尽力保障合同的履行。如实际履行或适当履行确有不可克服的困难而需要变更、解除合同时,应在法律规定或合理期限内与对方当事人进行协商。

  第三十四条

  变更、解除经济合同,必须符合《经济合同法》的规定,并应在公司内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十五条

  变更、解除经济合同,一律必需采用书面形式(包括当事人双方的信件、函电、电传等),口头形式一律作废。

  第三十六条

  变更、解除经济合同的协议在未达成或未批准之前,原合同仍有效,仍应履行。但特殊情况经双方一致同意的例外。

  第三十七条

  因变更、解除合同而使当事人的利益遭受损失的,除法律允许免负责任的以外,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在变更、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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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协议书中明确规定。

  第 三十八 条

  变更或解除合同必须依照合同的订立流程经业务部门、财、 务部门、 法律顾问。

  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公司总经理审核通过方可。

  第三十 九 条

  我方变更或解除和同地通知或双方的协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按规定经审核后 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第 四十 条

  有关部门收到对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必须在三天内向公司总经理汇报并通知 法律顾问 。

  第 四十一 条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文本作为原合同的组成部分或更新部分与原合同有同样法律效力,纳入本办法规定的管理范围。

  第四十二条

  合同纠纷处理或执行完毕的,应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并将有关资料汇总、归档,以备查考。

  第 四十三 条

  合同变更后,合同编号不予改变。

  第五章 其他 第 五十一 条

  合同作为公司对外经济活动的重要法律依据和凭证,有关人员应保守合同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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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五十二 条

  业务部门、财务部门应当根据所 立合同台帐,按公司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汇总各自工作范围内的合同订立或履行情况,由 法律顾问 据此统计合同订立和履行的情况,并向总经理汇报。

  第 五十三 条

  各有关人员应定期将履行完毕或不再履行的合同有关资料(包括与有关的文书、图表、传真件以及合同流转单等)按合同编号整理,由 法律顾问 确认后交档案管理人员存档,不得随意处置、销毁、遗失。

  第 五十四 条

  公司定期对合同管理工作进行考核,并逐步将合同签约率、合同文本质量、合同履行情况、合同台帐记录等纳入公司对员工和部门的工作成绩考核范围。

  第七章 责任 第 五十五 条

  凡因未按规 定处理合同事宜、未及时汇报情况和遗失合同有关资料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追究其经济和行政责任。

  第 五十六 条

  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而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 五十七 条

  本办法适用于 宁波思加(中国)房产 公司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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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五十八 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公司总经理。

  第 五十九 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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