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举报制度
为了充分调动煤矿广大干部职工依法监督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积极性,严肃处理违规、违章生产行为,规范我矿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举报人
凡我矿在籍职工及关心、关注、支持我矿安全生产的各届人士均可举报。
第二条
举报对象
矿管理层、矿安全管理人员、所有在籍职工
第三条
举报内容
对在安全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的均可举报:
1.发生伤亡事故隐瞒不报、谎报的或对事故情况弄虚作假的。
2.证照不全从事生产的。
3.安全管理机构不健全、人员配备不齐全、工作不到位的。
4.对实施关闭或因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被责令停产整顿的,未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擅自恢复生产的。
5.违法开采,破坏国家资源,危害国家、集体利益,影响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
6.管理人员违章指挥或者强令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
7.矿井通风、防瓦斯爆炸和防灭火、防治水等安全生产条件和设备设施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的。
8.生产现场有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整改的。
9.矿级领导未按规定跟班带班作业、下井检查的。
10.矿工违规、违章作业的。
第四条
举报、投诉地点和方式
1.举报、投诉地点分别在矿安检科、乌海煤监局、阿盟能源局。
2.举报人可通过信函、电话等形式举报,也可直接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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