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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徐州市防汛防旱应急预案

时间:2025-08-02 07:25:57 浏览次数:

徐州市防汛防旱应急预案 适用范围:适用于全市范围内发生的水旱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

1 组织体系 市防汛防旱指挥部作为市委、市政府领导下的市级议事协调机构,负责统一组织指挥全市防汛防旱防台风工作。各县(市)区、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设立本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水旱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有防汛任务的单位和部门可根据需要设立防汛防旱指挥机构,负责本系统、本单位防汛防旱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并服从当地防汛防旱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

1.1 市防汛防旱指挥部 市防汛防旱指挥部指挥由常务副市长担任,常务副指挥由相关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水务局、市应急管理局、沂沭泗水利管理局、徐州军分区等单位领导担任,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生态环境

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应急管理局、人防办、气象局、省水文水资源勘测局徐州分局、武警徐州支队、消防救援支队、供销合作总社、徐州通信行业管理办公室、徐州供电公司、上海铁路局南京办事处徐州安监队、中石化徐州石油分公司、徐州矿务集团公司、华润天能徐州煤电有限公司、市城市轨道交通有限公司等有关部门和单位领导组成。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负责市防汛防旱指挥部日常工作。

发生特大或重大水旱灾害时,市防汛防旱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防灾减灾工作,并由有关部门组成若干应急工作组。

1.2 各县(市)区防汛防旱指挥部 各县(市)区、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设立防汛防旱指挥部,在本级政府和上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的领导下,组织和指挥本地区的防汛防旱工作。防汛防旱指挥部由本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人武部门负责人组成。

1.3 其他防汛防旱组织 有防汛任务的单位和部门、有防洪任务的大中型企业根据需要成立防汛指挥部。针对重大突发事件可组织临时指挥机构,具体负责应急处理工作。

2 应急响应 根据水旱灾害的严重程度和范围,将应急响应行动由重到轻

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四个级别。

2.1Ⅰ级应急响应 2.1.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Ⅰ级响应: (1)某个流域性河湖发生特大洪水;

(2)多个区域同时发生大洪水;

(3)当主要河湖达到或超过下列水位(设计水位)时:下级湖水位(微山岛站,下同)36.5m,骆马湖水位(杨河滩站,下同)25.0m,中运河水位(运河镇站,下同)26.5m,沂河水位(港上站,下同)36.32m,邳苍分洪道水位(林子站,下同)30.31m,总沭河水位(新安站,下同)30.21m,市区故黄河水位(显红岛,下同)37.6m 时;

(4)中型水库水位达到或超过校核水位:云龙湖水位超过36.11m,崔贺庄水库水位超过 35.03m,庆安水库水位超过 29.81m,高塘水库水位超过 36.6m,阿湖水库水位超过 29.18m;

(5)重要河段堤防发生决口,流域性水利工程出现特别重大险情;

(6)中型水库或小(一)型水库溃坝;

(7)多个县(市)、区发生特大干旱;

(8)全市农作物受涝或受旱面积 500 万亩以上(以上含本数,下同),或绝收面积 75 万亩以上;

(9)徐州城区及多个县(市)、区生活供水严重不足,发生极度困难。

2.1.2Ⅰ级响应行动 (1)市防汛防旱指挥部指挥主持会商,防汛防旱指挥部成员参加。启动本预案和相应的预案,作出防汛防旱应急工作部署,并将情况及时上报市委、市政府和省防汛防旱指挥部,派专家组赴一线加强技术指导。市防汛防旱指挥部报请市政府后,依法宣布某些地区进入紧急防汛期。情况严重时,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听取汇报并作出部署,市政府派工作组赴一线指导、帮助地方开展防汛防旱工作,为灾区紧急调拨抢险救灾物资等。

(2)市防汛防旱指挥部办公室加强值班,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和工情的发展变化,做好重点工程调度;
及时发布汛情、旱情通报,及抗洪抢险、防旱措施。

(3)财政部门及时为灾区提供资金帮助;
气象、水文部门加强会商分析,做好气象、汛情、旱情预测预报工作;
应急管理部门及时组织抢险救援、调拨救灾物资、救助受灾群众;
铁路、交通部门为防汛防旱物资运输提供保障;
卫生健康部门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专业防治队伍赴灾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
市防汛防旱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4)受灾地区的县(市)区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启动Ⅰ级响应,可依法宣布本地区进入紧急防汛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的相关规定行使权力;
同时,加强值班,由防汛防旱指挥机构的主要领导主持会商,动员部署防汛防旱工作,按照权限

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根据预案转移危险地区群众,组织强化巡堤查险和堤防防守,及时控制险情或组织强化防旱工作。受灾地区的各级防汛指挥机构负责人、成员单位负责人,应按照职责到分管的区域组织指挥防汛防旱工作,或驻点具体帮助重灾区做好防汛防旱工作。各县(市)区防汛防旱指挥部成员单位全力配合做好防汛防旱和抗灾救灾工作。同时,各县(市)区防汛防旱指挥部应将工作情况及时上报当地人民政府和市防汛防旱指挥部。

2.2Ⅱ级应急响应 2.2.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Ⅱ级响应:

(1)某一个区域发生特大洪水;

(2)当主要河湖在下列水位(警戒水位~设计水位)时:下级湖水位 35.00~36.5m,骆马湖水位 24.5~25.0m,中运河水位24.5~26.5m,沂河水位33.5~36.32m,邳苍分洪道水位28.5~30.31m,总沭河水位 28.5~30.21m,市区故黄河水位 37.0~37.6m;

(3)中型水库水位达到设计水位:云龙湖水位达到 34.86m,崔贺庄水库水位达到 34.55m,庆安水库水位达到 29.31m,高塘水库水位达到 35.6m,阿湖水库水位达到 27.73m;

(4)流域性水利工程出现重大险情,中小型水库出现重大险情或小(二)型水库出现溃坝;

(5)多个县(市)、区发生严重洪涝灾害或干旱;

(6)一个县(市)、区发生特大干旱;

(7)全市农作物因受涝或受旱面积在 500 万亩以下(以下不含本数,下同)、300 万亩以上或绝收面积在 75 万亩以下、50万亩以上;

(8)徐州城区及多个县(市)、区生活发生供水困难。

2.2.2Ⅱ级响应行动 (1)市防汛防旱指挥部指挥主持会商,防汛防旱指挥部成员参加。启动本预案和相应的预案,作出防汛防旱应急工作部署,加强防汛防旱工作的指导,将情况及时上报市委、市政府和省防汛防旱指挥部,派出由市防汛防旱指挥部成员单位组成的工作组、专家组赴一线指导防汛防旱。市防汛防旱指挥部报请市政府批准后,依法宣布某些地区进入紧急防汛期。

(2)市防汛防旱指挥部办公室加强值班,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和工情的发展变化,做好重点工程调度;
不定期发布汛情、旱情及抗洪抢险、防旱措施通报。

(3)财政部门及时为灾区提供资金帮助;
气象、水文部门加强会商分析,做好汛情、旱情预测预报工作;
应急管理部门及时组织抢险救援、调拨救灾物资、救助受灾群众;
铁路、交通部门为防汛防旱物资运输提供保障;
卫生健康部门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专业防治队伍赴灾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
市防汛防旱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4)受灾地区的县(市)区防汛防旱指挥机构根据情况,

依法宣布本地区进入紧急防汛期,行使相关权力;
由防汛防旱指挥机构的负责同志主持会商,具体安排防汛防旱工作;
同时,加强值班,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根据预案转移危险地区群众,组织强化巡堤查险和堤防防守,及时控制险情;
组织防旱抗旱救灾工作。受灾地区的各级防汛指挥机构负责人、成员单位负责人,应按照职责到分管的区域组织指挥防汛防旱工作。相关县(市)区防汛防旱指挥部成员单位全力配合做好防汛防旱和抗灾救灾工作。同时,相关县(市)区防汛防旱指挥部应将工作情况及时上报当地人民政府和市防汛防旱指挥部。

2.3Ⅲ级应急响应 2.3.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Ⅲ级响应:

(1)某一个区域发生大洪水;

(2)数个县(市)、区同时发生洪涝灾害或中度以上的干旱灾害;

(3)主要河湖达到下列水位时:下级湖水位 34.00~35.00m,骆马湖水位 23.6~24.5m,中运河水位 24.0~24.5m,沂河水位33.0~33.5m,邳苍分洪道水位 28.0~28.5m,总沭河 28.0~28.5m,市区故黄河 36.8~37.0m;

(4)中型水库达到警戒水位:云龙湖水位达到 34.0m,崔贺庄水库水位达到 34.0m,庆安水库水位达到 28.0m,高塘水库水位达到 35.0m,阿湖水库水位达到 26.5m;

(5)河湖库等水利工程出现险情:流域性工程、区域性工

程出现重大险情;
中小型水库出现严重险情或塘坝出现垮坝;

(6)抗旱水源出现紧张;
因旱人畜饮水困难;

(7)全市农作物因受涝或受旱面积在 300 万亩以下、200 万亩以上或绝收面积在 50 万亩以下、30 万亩以上。

2.3.2Ⅲ级响应行动 (1)市防汛防旱指挥部指挥或委托常务副指挥主持会商,作出相应工作安排,及时将情况上报市政府并通报市防汛防旱指挥部成员单位。市防汛防旱指挥部派出工作组、专家组,指导地方防汛防旱。同时,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发生变化,加强防汛防旱工作指导。

(2)由相关县(市)区的防汛防旱指挥机构负责同志主持会商,具体安排防汛防旱工作;
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
根据预案组织防汛抢险或组织防旱,派出工作组、专家组到一线具体帮助防汛防旱工作,并将防汛防旱的工作情况上报当地政府和市防汛防旱指挥部。

(3)财政部门及时为灾区提供资金帮助;
气象、水文部门做好汛情、旱情预测预报工作;
应急管理部门及时救助受灾群众;
交通部门为防汛防旱物资运输提供保障;
卫生健康部门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专业防治队伍赴灾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
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工作。

2.4Ⅳ级应急响应 2.4.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Ⅳ级响应:

(1)某一个区域发生较大洪水或轻度干旱;

(2)主要河湖超汛限水位时:下级湖水位 33.0~34.0m,骆马湖水位 23.0~23.6m,市区故黄河 36.5~36.8m;

(3)中型水库超过汛限水位,达下列水位时:云龙湖水位达 33.0~34.0m,崔贺庄水库水位达 33.0~34.0m,庆安水库水位达 27.5~28.0m,高塘水库水位达 34.0~35.0m,阿湖水库水位达25.5~26.5m;

(4)流域性工程、区域性工程及水库出现一般险情;

(5)全市农作物受涝或受旱面积在 100 万亩以上、200 万亩以下或绝收面积在 10 万亩以上、30 万亩以下;

(6)部分地区因旱人畜饮水困难;
抗旱水源出现紧张。

2.4.2Ⅳ级响应行动 (1)市防汛防旱指挥部常务副指挥主持会商,作出相应工作安排,加强对汛情、旱情的监视和对防汛防旱工作的指导,将情况上报市政府并通报市防汛防旱指挥部成员单位。

(2)由相关县(市)区防汛防旱指挥机构负责同志主持会商,具体安排防汛防旱工作。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按照预案采取相应防守措施或组织抗旱,及时控制险情,派出专家组赴一线指导防汛防旱工作,并将防汛防旱工作情况上报当地政府和市防汛防旱指挥部办公室。

2.5 应急响应措施 2.5.1 河湖库洪水

(1)防御设防标准洪水调度方案 流域性水利工程执行水利部、省水利厅批准的洪水调度方案,5 座中型水库执行省水利厅批准的洪水与水量调度方案,市水务局所属管理单位管理的工程、各县(市)区及有关部门管理的主要工程按徐州市主要水利工程调度运用方案执行。小型水库按市、县(市)区水务部门批准的洪水调度方案执行。县(市)区管工程由各县(市)区水务局负责制订调度方案并实施调度。

(2)防御超标准洪水调度方案 ①当微山岛水位超过 36.5m 时,韩庄枢纽敞泄,滨湖洼地滞洪,在不影响徐州城市、工矿安全的前提下,蔺家坝闸参加泄洪。同时,积极向省防指、沂沭泗水利局、淮委报告,尽可能使韩庄闸、伊家河闸视中运河、骆马湖水情控制下泄,力保运河镇水位不超过 26.5m。

②骆马湖洪水,新沂河尽最大能力多泄洪;
宿迁以下中运河泄洪 1000m3 /s;
条件允许时伺机利用徐洪河泄洪;
如预报骆马湖水位将超过 26.0m,且水位达到 25.5m 时,黄墩湖滞洪区滞洪。

③确保沂河港上站最大行洪 8000m3 /s;
要求控制江风口闸分洪流量,使运河镇组合水位不超过 26.5m,以减轻中运河防洪压力;
沭河确保新安镇行洪 2500m3 /s,最大不超过 3000m 3 /s。沂沭河超额洪水分别在分沂入沭以北地区、大官庄枢纽上游地区采取应急措施处理。

④徐州市区以上故黄河洪水,充分利用郑集分洪道分洪,分

洪流量 150m3 /s,丁万河分洪流量 70m 3 /s,控制市区行洪不超过145m3 /s,超标准洪水郑集分洪道与丁万河分洪道强迫行洪;
市区以下故黄河洪水经白马河、魏工分洪道分洪及张庄坝下泄,沿线水库参与调蓄,利用崔贺庄水库泄洪道帮房亭河分泄部分洪水。

⑤水库的控制运用按省批准的汛限水位和调度运用原则执行。云龙湖水库水位超过 36.11m 时,按保坝要求,泄洪隧洞敞开下泄洪水,同时,按云龙湖抢险预案做好抢筑子埝等各项抢险工作;
崔贺庄、庆安两水库充分利用防洪库容,在保证水库安全情况下,协助故黄河调蓄洪水,控制库水位不超过最高洪水位;
高塘、阿湖两水库严格控制在校核洪水位以下,必要时用副坝坝头开辟非常溢洪道泄洪。一旦出险,按溃坝抢险预案进行抢险。小型水库由所在县(市)区防指制定调度方案及抢险预案,安全无保证的不得蓄水。

⑥境内主要干支河道应视雨情、上下游水情兼顾排涝,按制订的调度运用方案科学调度。遇超标准洪水后,应全力组织抢险,水涨堤高,严防死守,保护堤防安全。

(3)主要措施 ①当河湖库水位超过警戒水位时,当地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应按照批准的防洪预案和防汛责任制的要求,组织专业和群众防汛队伍巡堤查险,严密布防,必要时动用部队、武警参加重要堤段、重点工程的防守或突击抢险。

②当河湖库洪水位继续上涨,危及重点保护对象安全时,防

汛指挥机构和承担防汛任务的部门、单位,应根据河湖库水情和洪水预报,按照规定的权限和防御洪水方案,适时调度防洪工程,水库拦洪错峰,开启节制闸泄洪,启动泵站抢排,启用分洪河道分泄洪水,清除河道阻水障碍物,临时抢护加高堤防增加河道泄洪能力,必要时按省防指指令启用黄墩湖滞洪区调蓄洪水。

③在实施黄墩湖滞洪区的调度运用时,由相关防汛防旱指挥机构按照省防指指令做好滞洪区启用的准备工作,主要包括:组织蓄滞洪区内人员转移、安置,分洪设施的启用和分洪口门爆破准备。当达到洪水调度方案规定的条件时,根据启用程序和管理权限,由市、县防汛防旱指挥部按照省防指指令实施分洪。具体按照市、县黄墩湖滞洪区运用预案执行。

④在紧急情况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江苏省防汛条例》等有关规定,由县级以上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并行使相关权利、采取特殊措施,保障抗洪抢险的顺利实施。

2.5.2 雨涝灾害 (1)当出现雨涝灾害时,当地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及有关单位应科学调度防洪排涝工程和移动排涝设备,开展自排和抽排,尽快排出涝水,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2)在河湖库防洪形势紧张时,要正确处理排涝与防洪的关系,避免因排涝而增加防洪的压力。

2.5.3 台风灾害

台风灾害应急处置由当地防汛防旱指挥机构负责,具体按防御台风预案执行。

(1)发布台风Ⅲ、Ⅳ级应急响应阶段 气象部门对台风发展趋势提出具体的分析和预报意见,并立即报同级政府及防汛防旱指挥机构。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及时部署防御台风的各项准备工作,各级政府做好受台风威胁地区群众的安全转移准备工作。

水务部门组织力量加强工程巡查,督促对病险堤防、水库、涵闸进行抢护或采取必要的紧急处置措施。可能明显受台风影响的地区,临时超蓄的水库应将水位降到汛限水位以下;
河网水位过高的应适当预排。水文部门做好洪水测报的各项准备。

交通海事部门通知河湖内船只回港避风或就近港口避风,并部署检查船只归港锚固情况。

电视、广播、报纸等新闻媒体及时播发台风警报和防汛防旱指挥部的防御部署。

(2)发布台风Ⅰ、Ⅱ级应急响应阶段 台风可能影响地区的防汛防旱指挥机构负责人及水利工程防汛责任人应立即上岗到位,根据当地防御洪水(台风)方案,进一步检查各项防御措施落实情况。对台风可能严重影响的地区,当地县(市)区政府应发布防台风动员令,组织防台风工作,派出工作组深入第一线,做好宣传发动,落实防台风措施和群众安全转移措施,指挥防台风和抢险工作。

气象部门应作出台风可能登陆地点、时间和台风暴雨的量级和雨区的预报。水文部门应根据气象部门的降雨预报,提早作出河湖洪水的预报。

交通海事部门应检查船只进港情况,尚未回港的应采取应急措施。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做好工程的安全运行工作,并根据降雨量、洪水预报,控制运用方案调度运行;
抢险人员加强对工程的巡查。

台风可能影响的地区,应及时转移居住在危房的人员;
做好高空作业设施的防护工作;
电力、通信部门组织落实抢修人员,保证供电和通信畅通;
住建、城管等部门组织做好脚手架、广告牌、市区树木等设施的安全保护工作;
卫生健康部门组织做好抢救伤员的应急处置准备。

电视、广播、报纸等新闻媒体应加大对台风预报和防台风措施的播刊力度。

公安部门做好交通疏导及防台风社会治安工作。应急部门、消防救援和武警根据应急预案做好抢险救灾各项准备,随时投入抢险救援救灾。

各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应及时向上一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报告防台风行动情况。

2.5.4 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溃坝 (1)当出现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溃坝前期征兆时,

防汛责任单位要迅速调集人力、物力全力组织抢险,尽可能控制险情,并及时向下游发出警报。河湖堤防决口、水闸垮塌和水库溃坝等事件应立即报告省、市防汛防旱指挥部。

(2)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溃坝的应急处理,由当地防汛防旱指挥机构负责,首先应迅速组织受影响群众转移,并视情况抢筑二道防线,控制洪水影响范围,尽可能减少灾害损失。

(3)市、县(市)区水务部门根据权限,调度有关水利工程,为实施堵口、抢护创造条件。当地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应明确堵口、抢护的行政和技术责任人,及时启动堵口、抢护应急预案,及时调集人力、物力迅速实施堵口、抢护。上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的领导应立即带领专家赶赴现场指导,必要时应调度人力、物力给予支援。

2.5.5 干旱灾害 市、县(市)区防汛防旱指挥机构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按特大、严重、中度、轻度 4 个干旱等级,制订相应的应急抗旱措施,并负责组织抗旱工作。

(1)特大干旱 强化地方行政首长防旱工作责任制,确保城乡居民生活和重点企业用水安全,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指挥机构强化抗旱工作的统一指挥和组织协调,加强会商,强化抗旱水源的科学调度和用水管理。各有关部门按照指挥机构统一指挥部署,协调联动,全面做好抗旱工作。

启动相关防旱预案,并报上一级指挥机构备案。必要时经本级政府批准,可宣布进入紧急抗旱期,启动各项特殊应急抗旱措施,如应急开源、应急限水、应急调水、应急送水、人工增雨等。

密切监测旱情,掌握旱情灾情及抗旱工作情况。及时分析旱情变化发展趋势及旱情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及时上报、通报旱情信息和抗旱信息,及时向社会通报旱情信息。

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支援抗旱救灾工作。

加强旱情灾情及防旱工作的宣传。

(2)严重干旱 加强旱情监测和气象预报分析工作,及时掌握旱情灾情及其发展变化趋势,及时上报、通报旱情信息和防旱情况。

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及时组织抗旱会商,研究部署抗旱工作。

适时启动相关抗旱预案,并报上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备案。

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各部门落实抗旱职责,做好抗旱水源的统一管理和调度,落实应急抗旱资金和抗旱物资。

做好抗旱工作的宣传。

(3)中度干旱 加强旱情监测,密切注视旱情的发展情况,定期分析预测旱情变化趋势,及时上报、通报旱情信息和抗旱情况。及时分析预测水量供求变化形势,加强抗旱水源的统一管理和调度。根据旱情发展趋势,及时对抗旱工作进行动员部署。及时上报旱情信息和抗旱情况。

(4)轻度干旱 掌握旱情变化情况,做好旱情监测、预报工作。及时分析了解社会各方面的用水需求。做好抗旱水源的管理调度工作。

2.5.6 供水危机 (1)当因干旱发生供水危机时,应执行应急供水预案。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地表水、地下水和外调水实行统一调度,加强管理,严格实施应急限水,合理调配有限的水源;
协调采取本行政区域内、跨地区、跨流域应急调水,补充供水水源;
协调水质监测部门,加强供水水质的监测,最大程度地保障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安全。

(2)针对供水危机出现的原因,要采取应急措施,尽快恢复正常供水。

2.6 信息报告和处理 2.6.1 汛情、旱情、工情、险情、灾情等防汛防旱信息实行逐级上报,归口受理,同级共享。

2.6.2 防汛防旱和水利工程险情信息的报送和处理,应快速、准确、翔实,并遵循以下原则:

(1)重要信息应立即上报,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了解情况,随后补报详情。

(2)属一般性汛情、旱情、工情、险情、灾情,按分管权限,报送本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负责处理。凡因险情、灾情较重,

按权限一时难以处理,需上级帮助、指导处理的,由本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负责同志审批后向上一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报告。

(3)市防汛防旱指挥部接到特别重大或重大汛情、旱情、险情、灾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市委、市政府、省防汛防旱指挥部,并及时续报。

2.6.3 凡经上级防汛防旱指挥部采用或发布的水旱灾情信息以及工程抢险信息等,当地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应立即调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处理。

2.7 指挥和调度 2.7.1 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的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根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在采取紧急措施的同时,向市防汛防旱指挥机构报告。根据现场情况,及时收集、掌握相关信息,判明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并及时上报事态的发展变化情况。

2.7.2 事发地的防汛防旱指挥机构负责人应迅速上岗到位,并按规定的处置程序,组织指挥有关单位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迅速采取处置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2.7.3 发生重大水旱灾害后,市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应派出由领导带队的工作组赶赴现场,加强领导、指导工作,必要时成立前线指挥部。

2.8 抢险救灾 2.8.1 处置水旱灾害和工程重大险情时,应按照职责分工及

属地管理的原则,由事发地防汛防旱指挥机构统一指挥,各单位和各部门各司其职,团结协作,快速反应,高效处置,最大程度地减少损失。

2.8.2 出现水旱灾害或防洪工程发生重大险情后,事发地的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应根据事件的性质及具体情况,按照预案立即提出紧急处置措施,供当地政府或上一级相关部门指挥决策。

2.8.3 事发地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应迅速调集本地的资源和力量,提供技术支持;
组织当地有关部门和人员,迅速开展现场处置和救援工作。堤防决口的堵复、水库和闸站重大险情的抢护,应按照事先制定的抢险预案进行,必要时由防汛抢险突击队或抗洪抢险专业部队等支援实施。

2.8.4 我市重点防洪工程沂河、沭河、中运河、邳苍分洪道堤防、湖西大堤、骆马湖大堤及五座中型水库大坝的巡查抢险,按水位上涨情况和险情组织抢险队伍和机械设备。当洪水漫滩,水库超汛限水位,部分堤(坝)脚浸水,有险情迹象时,上巡查抢险队员每公里不少于 15 人,每座水库不少于 100 人;
水位达到警戒水位时,上巡查队员,河道堤防每公里不少于 50 人,每座水库不少于 250 人;
水位接近保证水位(设计水位)时,河道堤防每公里不少于 80-100 人,每座水库不少于 500 人。

2.9 安全防护和医疗救护 2.9.1 安全防护 (1)各级人民政府、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应高度重视应急抢

险人员的安全,调集和储备必要的防护器材、消毒药品、备用电源和抢救伤员必备的器械等,以备随时应用。

(2)抢险人员进入和撤出现场由有关防汛防旱指挥机构视情况作出决定,其进入和撤出现场应遵守相应的安全规则。抢险人员进入受威胁的现场前,应采取防护措施,以保证自身安全。参加一线抗洪抢险的人员必须穿救生衣。当现场受到污染时,应按要求为抢险人员配备防护设施,撤离前应进行消毒、去污处理。

(3)出现洪涝灾害后,事发地防汛防旱指挥部应及时做好抢险救灾及群众的救援、转移和疏散工作,并应按当地政府或上级领导机构的指令,及时发布通告。

(4)对转移的群众,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提供紧急避灾场所,妥善安置灾区群众,保证基本生活。

2.9.2 医疗救护 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和防汛防旱指挥部应组织卫生健康部门加强当地疾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工作,落实防疫病措施,并派出医疗分队,救护受伤人员。必要时,事发地政府可紧急动员当地医疗机构现场成立紧急救护所。

2.10 社会力量动员和参与 出现洪涝灾害后,事发地的防汛防旱指挥部可根据事件性质和危害程度,报经当地政府批准后,对重点地区和重点部位实施紧急控制,防止事态及其危害进一步扩大。必要时可通过当地政府广泛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应急突发事件处置,紧急情况下可

依法征用、调用社会车辆、物资、人员等,全力投入抗洪抢险。

2.11 派工作组 2.11.1 根据灾害损失的严重程度和伤亡人数,市委、市政府派工作组赴灾区指导工作。

2.11.2 水旱灾害发生后,根据损失情况,由市防汛防旱指挥部办公室商市发改委、应急管理局、财政局尽快向市政府提出救灾具体建议方案,批准后组织实施。

2.12 信息发布 2.12.1 防汛防旱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播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2.12.2 汛情、旱情及防汛防旱动态等,由市防汛防旱指挥部统一审核和发布;
涉及水旱灾情的,由市防汛防旱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市应急管理局审核和发布;
涉及军队的,由军队有关部门审核。

2.12.3 县(市)区信息发布:重点汛区、灾区和发生的局部汛情、旱情、水利工程险情及抢险救灾的有关信息,由县(市)区防汛防旱指挥部审核和发布;
涉及水旱灾情的,由县(市)区防汛防旱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应急管理部门审核和发布。

3 应急结束 3.1 当水旱灾害和水利工程险情得到有效控制时,事发地政府或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可视情宣布应急结束。

3.2 依照有关规定,紧急防汛、抗旱期征用、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在紧急汛期、抗旱期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
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作其他处理。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在应急结束后依法向有关部门补办手续;
当地政府对取土后的土地组织复垦,对砍伐的林木组织补种。

3.3 紧急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地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应协助当地政府进一步恢复正常生活、生产、工作秩序,修复水毁基础设施,尽可能减少突发事件带来的损失和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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